“無人駕駛”發生事故 車輛所有人管理人擔責
羊城晚報訊 記者沈婷婷報道:羊城晚報記者6日獲悉,《深圳經濟特區智能網聯汽車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經深圳市人大常委會會議表決通過,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該條例是國內首部關于智能網聯汽車管理的法規,根據規定,無人駕駛可在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劃定的區域、路段行駛。
為提高出行的安全性和便利性,《條例》要求智能網聯汽車生產者應當為車輛配置自動駕駛模式外部指示燈,向道路上的其他車輛和行人發出明顯的安全提示。同時,規定有條件自動駕駛和高度自動駕駛智能網聯汽車的駕駛人,在自動駕駛系統提出動態駕駛任務接管請求時,應當響應接管請求并立即接管車輛。
《條例》還規定,有駕駛人的智能網聯汽車發生交通違法或者有可視對講責任的事故,由駕駛人承擔違法和賠償責任。完全自動駕駛的智能網聯汽車在無駕駛人期間發生交通違法或者有責任的事故,原則上由車輛所有人、管理人承擔違法和賠償責任,但涂鴉可視對講對違法行為人的處罰不適用駕駛人記分的有關規定。交通事故中,因智能網聯汽車存在缺陷造成損害的,車輛駕駛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規定賠償后,可以依法向生產者、銷售者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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